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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普通蜗牛石包装成佛教圣物法螺天珠,收

来源:大昭寺 时间:2022/9/24

冯某将从他人处以每颗几十元到一千元不等价格购进的产自辽宁省阜新市的“蜗牛石”、“勒子”,宣传为产自西藏的珍稀佛教圣物—法螺天珠,并分别在沈阳成立二十二家桐昌(德臻)分公司推广销售法螺天珠,同时,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冯某指派白某建立香港峰昊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网上电子平台发售法螺天珠,并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东陵支行进行资金监管及委托辽阳工商银行保管标的物法螺天珠。

冯某为制造法螺天珠销售、交易活跃度,安排白某等人利用投资人购买天珠的货款对线上平台出售的法螺天珠进行高价回购,并虚构天晟伟业和国金财富参与收购峰昊电子交易平台上挂牌出售的法螺天珠,同时,通过在《中国民航》杂志、进藏火车上发布广告,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虚假鉴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法螺天珠的投资收益及升值空间,欺骗被害人投资法螺天珠。

大部分投资人购买法螺天珠不以进行实物交割为目的,而是将天珠通过峰昊平台二次出售获利。经鉴定,沈阳盛某2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共计销售法螺天珠颗,销售金额为.52万元,参与交易普通投资人人,损失投资人人,持有法螺天珠颗,损失金额为.52万元。

本案涉及各被告人分工以及获利如下:

白某于年7月至年11月间受冯某指派,负责开发香港峰昊电子交易平台,并维护峰昊平台的技术问题,提供法螺天珠网上交易、平台回购等技术支持。同时,白某以国金财富代表身份向投资人宣传天晟伟业、国金财富参与收购法螺天珠,对法螺天珠投资收益及升值空间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帮助冯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白某共获利万元。

叶某自年7月至年7月间,任某桐昌公司经理期间,先后通过招聘员工、组织、培训讲师、制作《桐昌文化》等宣传册、录制宣讲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其销售的法螺天珠系西藏佛教圣物,并承诺投资人购买后30个工作日(或45天)后可在香港峰昊电子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投资收益在20%-30%,以投资法螺天珠收益及升值空间为诱饵,组织人员按每颗法螺天珠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帮助冯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鉴定,沈阳桐昌公司参与法螺天珠销售收入为.19万元。叶某共获利万元。

衡某于年9月被聘任某桐昌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后,帮助冯某组建上海分公司,并组织销售人员宣传、销售法螺天珠,年3月上海桐昌公司成立后,衡某回到盛某2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法螺天珠的宣传工作,培训教育全国桐昌(德臻)公司员工销售法螺天珠,并以笔名“Ethan.衡”多次在《中国民航》等杂志上发表《神秘的西藏法螺天珠》、《大昭寺觉沃佛与法螺天珠》等文某,向投资人宣传、介绍法螺天珠,吸引被害人投资法螺天珠,帮助冯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鉴定,上海桐昌公司参与法螺天珠销售收入为.5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5万元。衡某共获取分红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发售的法螺天珠产自辽宁阜新的真相,虚构法螺天珠销售和交易活跃度的事实,以投资购买法螺天珠将获得巨大回报及升值空间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回购天珠和返点或以“代理费”的名义分配给非法代理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应依法予以惩处。白某、叶某、衡某为获取高额回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宣传其销售的法螺天珠产自西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虽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但承诺投资法螺天珠年收益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金融秩序,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犯罪过程中,白某、叶某、衡某起组织、管理作用,均系主犯。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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